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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7号

樊伟强与胡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伟强,胡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伟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江平,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樊伟强因与被上诉人胡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樊伟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樊伟强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樊伟强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伟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平惠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吴健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