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刑执字第146号

王建霖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建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46号罪犯王建霖,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遂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建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46.24元,已缴纳。被告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建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霖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霖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涛

审判员  王婧

审判员  彭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