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刑初字第12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保,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郑金检刑诉(2013)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森、邱自豪、王建保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建保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可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许二虎
代理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