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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陈若凡,陈方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5号。代表人杨军。被执行人陈若凡。被执行人陈方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若凡、陈方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039.27元,诉讼费用205元,执行费219元,合计21,463.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若凡、陈方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6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黄汉盈

审判员  闫利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