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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特字第5号

但成波申请宣告但启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但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洪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但成波,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申请人但成波要求宣告但启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但启发,男,生于1944年1月21日,汉族。申请人但成波系被申请人但启发之子。被申请人但启发于2002年被检查出脑萎缩后,其病情逐渐加重。2008年,被申请人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最近三、四年被申请人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但成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但启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但启发于2002被检查出脑萎缩后,病情逐年加重。现被申请人但启发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七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但启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但成波为但启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