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75号
原告:王桂美,女,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美诉被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