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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0213号

俞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俞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亚芬,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俞某某已预交),由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