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俞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亚芬,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俞某某已预交),由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