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张宏田,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燕,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宏田诉被告王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宏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