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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张宏田与王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宏田,王庆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张宏田,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燕,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宏田诉被告王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宏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