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580号申请执行人龚发良,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田王村67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社,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龚发良与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28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