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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580号

龚发良与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发良,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580号申请执行人龚发良,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田王村67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社,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龚发良与西安玉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28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