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简字第298号

赵华与于茂强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298号原告赵华,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尹怡然,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茂强,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于茂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赵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逄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