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保执字第00005-1号申请人史硕。被申请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姚长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所有的位于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5单元402室。担保人姚长凤用其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街房权证双台子区字第1155933-2号商业网点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开发所有的位于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5单元402室;
二、查封姚长凤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街房权证双台子区字第1155933-2号商业网点。
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冯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