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某某,女,66岁,汉族。被告蒋某某,女,49岁,瑶族。本院2014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被告蒋某某确无偿还借款能力身体又有病住院。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朝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镇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