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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3号

(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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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某某,女,66岁,汉族。被告蒋某某,女,49岁,瑶族。本院2014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被告蒋某某确无偿还借款能力身体又有病住院。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朝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镇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