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08号罪犯代定华,男,生于1967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了(2010)达达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定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该犯于2010年9月2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应于2015年3月30日刑满。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了(2012)达中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定华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该犯应于2014年6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代定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9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定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9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代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定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浩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户 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