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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0129号

孟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仪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余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志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各自离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重新组建家庭,2005年10月28日双方生一女孟某。被告与前夫离婚时,婚生女党森随其生活。婚后双方购买了房屋和轿车。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自购买轿车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很晚归家的行为,并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矛盾。2013年8月,被告将随身衣物及财物带走,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一直无任何联系。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所生女孟某随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出生医学证明1份。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虽然是重组家庭,但双方是有感情的,也生育了女儿,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女儿,被告很珍惜双方之间的婚姻,请求法院给予双方破镜重圆的机会。其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双方生一女孟某。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导致被告于2013年8月离家在外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原、被告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婚后感情尚可,也生育了一女,说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在处理夫妻矛盾中能注意方式方法,注重交流沟通,相互谅解,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从家庭和子女的长远利益出发,夫妻间感情的裂痕还是能够弥合的。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余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