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廉立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姚淑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笪丽丽 更多数据:
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廉立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姚淑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笪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