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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579号

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廉立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姚淑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笪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