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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376号

曹某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曹某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76号罪犯曹某闽,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3)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