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50号
原告:邝艺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法定代理人:邝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展杭,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被告:邝展文,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罗美君、钟小蔚,从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邝艺强与被告邝展文、邝展杭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邝艺强于2014年1月27日以考虑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邝艺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邝艺强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辉
审 判 员 冯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