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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50号

邝艺强与邝展杭、邝展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邝艺强,邝展杭,邝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50号

原告:邝艺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法定代理人:邝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展杭,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被告:邝展文,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罗美君、钟小蔚,从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邝艺强与被告邝展文、邝展杭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邝艺强于2014年1月27日以考虑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邝艺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邝艺强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辉

审 判 员  冯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