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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15号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15号

原告:王某,1972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1972年4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单正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