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15号
原告:王某,1972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1972年4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单正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