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明友,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8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3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原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1998年10月9日减刑释放;2010年1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4年6月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2年,1998年11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公安分局强制戒毒,2002年因购买赃物被劳动教养1年,2004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7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字(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明友、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豪、被告人兰明友、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兰明友叫上被告人崔某某一起去偷电动车。15时许,被告人兰明友驾驶大阳牌银灰色踏板款式两轮摩托车(车牌号RF583)带着崔某某窜至南郑县红寺湖水库(黄官镇潮水村五组马家湾)路段时,崔某某在路边望风,兰明友使用随身携带电动车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树林坡边的一辆“绿驹”牌黄色两轮电动车盗走。二人将此车放至黄官镇振兴街电动车销售店换锁时,被害人赵某某带人找到该车并将车推到黄官镇派出所报案。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兰明友在家中被抓获。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汉台区建国路建国旅社附近被抓获。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绿驹”牌黄色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被盗电动车已被失主赵某某领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兰明友、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有证人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兰明友、崔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明友、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价值279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明友、崔某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明友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明友提出盗窃犯意,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兰明友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明友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参与盗窃作案,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流氓斗殴被劳教一次、购买赃物被劳教一次、吸毒被强制戒毒一次和劳动教养二次,有劣迹;被告人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车牌号RF583)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