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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13号

迟秀兰与徐立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秀兰,徐立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3号原告迟秀兰,农民。被告徐立福,农民住即墨市大信镇瞿家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秀兰被执行人徐立福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