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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商初字第1026号

林荣祥与丁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荣祥,丁荣根,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林荣祥。委托代理人洪双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荣根,成年。委托代理人王俭。第三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陈耀,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祥与被告丁荣根、第三人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学兵

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

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贡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