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林荣祥。委托代理人洪双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荣根,成年。委托代理人王俭。第三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陈耀,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祥与被告丁荣根、第三人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学兵
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
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贡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