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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刑执字第154号

崔友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刑执字第154号罪犯崔友国,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罪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吐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罚金30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三课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多次受到民警表扬。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劳动踏实肯干,并多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狱政表扬等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崔友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友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吴 世 峰

审判员 谢利扎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苑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