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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159号

况林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况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59号罪犯况林军,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3)川遂中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况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况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况林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况林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况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涛

审判员  彭刚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