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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保字第4号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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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保字第4号申请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法定代表人郑毓。被申请人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万林。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松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929%的股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布莱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松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1929%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