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贵芝。被告吴海亮。
原告王贵芝与被告吴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贵芝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萍
代理
审判员 崔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