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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8-2号

王贵芝与吴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贵芝,吴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贵芝。被告吴海亮。

原告王贵芝与被告吴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贵芝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萍

代理

审判员  崔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