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赖成功,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娟,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云峰,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成功诉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成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