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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经开执字第00036号

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祥梅、赵文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祥梅,赵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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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祥梅,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赵文科,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梅、被执行人赵文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知,被执行人刘祥梅、被执行人赵文科住所地及财��所在地均在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已将案件委托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定如下:(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文军执行员  申世永执行员  魏博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