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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9号

周生奇与王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生奇,王晓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生奇,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晓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奇诉被告王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华

审 判 员  连儒军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