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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8099号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80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