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80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