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5号
原告:汪永,男,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藤用和,经理。
被告:黄自勤,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章日康,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与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黄自勤、章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汪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9.50元,由原告汪永负担。
审判员 汪 卫 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晓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