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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5号

汪永与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黄自勤、章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永,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黄自勤,章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35号

原告:汪永,男,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藤用和,经理。

被告:黄自勤,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章日康,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与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网虫天地网吧、黄自勤、章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汪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9.50元,由原告汪永负担。

审判员 汪  卫  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晓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