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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民初字第474号

余甲与雷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甲,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余甲,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雷某,女,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甲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甲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甲负担。

审判员  袁昌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丽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