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86号罪犯陈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于大连市看守所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日留大连市看守所服刑。现刑期至2014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积有效减刑分75分。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陈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迟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