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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中执二字第00008号

黄科利与白安社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科利,白安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中执二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黄科利,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7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白安社,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本院受理的黄科利申请执行白安社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3)第1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科利与被执行人白安社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07.75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于当日向申请人支付了6400元,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仲高新交调字(2013)第11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广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