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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00003号

白周来诉韩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周来,韩甲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00003号申请人白周来被执行人韩甲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白周来与被执行人韩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甲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案款50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人韩甲义自觉履行了案款5000元及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白周来于次日领走了案款5000元及受理费50元。该案执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3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王延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