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00003号申请人白周来被执行人韩甲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白周来与被执行人韩甲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甲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案款50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人韩甲义自觉履行了案款5000元及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白周来于次日领走了案款5000元及受理费50元。该案执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3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王延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