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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重初字第9号

齐致海与李玉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致海,李玉会,张洪亭,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宋传军,滨州市水利工程总队,张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重初字第9号原告齐致海,男,生于1955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传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贺,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玉会,男,生于1951年4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亭,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滨州市阳信县。被告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理人王建文,处长。委托代理人贾增和,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军,男,生于1959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滨州市。被告滨州市水利工程总队,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建亭,队长。被告张树彬,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滨州市。

原告齐致海与被告李玉会、张洪亭、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宋传军、滨州市水利工程总队、张树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李玉会、宋传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宋传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齐致海负担。

审 判 长  刘焕敏

人民陪审员  李树军

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