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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563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谢淤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园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园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