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699号
原告:俞水阳。
被告:许波。
被告:许挺。
被告:谢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阳诉被告许波、许挺、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2200元,由原告俞水阳负担。
审 判 长 丁海英
代理
审判员 丁叶莎
人民陪审员 严永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