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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商初字第699号

俞水阳与许波、许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水阳;许波;许挺;谢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699号

原告:俞水阳。

被告:许波。

被告:许挺。

被告:谢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阳诉被告许波、许挺、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2200元,由原告俞水阳负担。

审 判 长  丁海英

代理

审判员  丁叶莎

人民陪审员  严永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