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97号罪犯余海燕,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武夷山市武夷新村**号-3,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海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8年9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海燕自减刑以来,曾因私藏违禁品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6.2分。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70000元。其妻陈晶有工作和收入,并与武夷山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对罪犯余海燕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收入证明,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达标分19.6分,表现稳定,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帮教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海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