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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民初字第547号

遂宁市某自来水厂诉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宁某自来水厂,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被告王某某。

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诉被告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遂宁某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遂宁某自来水厂负担。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仲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