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薛民保字第45号

袁宪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宪霞,曹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4)薛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袁宪霞,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帅,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袁宪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帅驾驶的鲁DCA8**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曹帅驾驶的鲁DCA8**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