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社颜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庆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岳艳霞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庆绪银行存款219217.52元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生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