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钢执字第57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社颜庄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社颜庄信用社,李庆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社颜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庆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岳艳霞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庆绪银行存款219217.52元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生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