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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执字第230号

石春平与马吉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春平,马吉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石春平。被执行人马吉学。关于石春平诉马吉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吉学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