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石春平。被执行人马吉学。关于石春平诉马吉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吉学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
石春平与马吉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石春平。被执行人马吉学。关于石春平诉马吉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吉学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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