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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刘洋诉随成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洋(刘扬),随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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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刘洋(刘扬)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成功,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随成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