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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0296号

华月敏与江苏益家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月敏,江苏益家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月敏,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益家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先。

上诉人华月敏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益家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月敏于2014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月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月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潘晓峰

代理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缪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