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37号
原告:陈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三村三栋801号。
被告:张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