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656号罪犯马春玲,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春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马春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马春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10日,公安人员接到有人准备到郑州贩卖毒品的匿名举报线索,就假扮为买毒人员与贩卖毒品人员周旋。2008年7月14日下午,马春玲、尹发财携带453克粒麻古到郑州市伏牛宾馆4403房间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453克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0.89。罪犯马春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1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春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春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