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原告:费玉楼,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盛云峰,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承俭,汉族,汉族。
被告:盛业林,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玉楼诉被告盛云峰、黄承俭、盛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玉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费玉楼负担。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