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侯加兵,工人。委托代理人侯锐(系原告的儿子),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文春,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法定代表人王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加兵与被告刘文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邳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侯加兵以法医鉴定报告还未出来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62元,保全费用220元,合计人民币582元,由原告侯加兵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