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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805号

侯加兵与刘文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加兵,刘文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侯加兵,工人。委托代理人侯锐(系原告的儿子),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文春,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法定代表人王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加兵与被告刘文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邳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侯加兵以法医鉴定报告还未出来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62元,保全费用220元,合计人民币582元,由原告侯加兵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