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5920号原告唐伦胜,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20294347-X。法定代表人曾凡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仁兵,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伦胜与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唐伦胜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伦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伦胜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唐伦胜承担。
审判员 龙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