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彭朝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任永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朝华诉被告任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彭朝华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期间届满后原告彭朝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庹顺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双宏 微信公众号“”